作者:傅蔚岡 來源:華夏時報
1919年,鋼鐵大王卡內基以83歲的高齡去世。除了億萬富豪這一身份為人所共知外,卡內基留給后世的最大遺產是他的巨額捐贈。據統計,去世前卡內基共捐出350,695,653美元,這個數字即便是在今天也不算少,在當時更是一個天文數字??▋然鶎ω敻坏膽B度和他那句廣為傳頌的名言非常一致:“一個人死的時候如果擁有巨額財富,那就是一種恥辱。”
當然,卡內基的這些行為為他贏得了廣泛聲譽。如今,當年讓卡內基獲得巨額財富的鋼鐵,在美國的經濟生活中已沒有當初創立時那么舉足輕重,但卡內基創立的很多機構卻一直在美國,甚至全球發揮著重要影響力。
中國的慈善力如何?
這就是慈善的力量。事實上,和卡內基同時代的富豪也在做同樣的事,比如洛克菲勒、范德比爾特等,他們捐出巨資設立的機構到現在還影響著社會。當然,能進行慈善活動首先得有一個前提條件:有錢。民間擁有巨額財富,愿意為社會進步貢獻出自己的財富。那么今天中國的民間是不是已經具備了100多年前美國那樣的經濟基礎?盡管從人均收入來看,中國目前還處于中等收入水平,但中國的高收入人群的絕對數量已不可小覷。2015胡潤百富榜的數據顯示,中國大陸的十億美金富豪人數以596位之多首度超越美國,成為世界頂級富豪最多的國家。但是,他們為什么沒有像卡內基和洛克菲勒一樣被公眾廣為知悉?
當然,這是錯覺?!逗鷿櫞壬瓢?015》顯示,2014年,中國捐款超過1220萬元的富豪有100個,有18位慈善家的捐贈額超過1億元,其中馬云以180億元人民幣名列榜首。用胡潤的評價就是,盡管馬云的財富僅為比爾·蓋茨和巴菲特財富的三分之一,但是他的捐贈數額已可和他們等量齊觀了。不過即便如此,中國企業家的慈善規模和100年前的美國相比,無論是在捐贈的范圍還是金額上,都有較大差距。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,當年美國富豪的巨額捐贈給社會留下的非凡的遺產,比如芝加哥大學、范德比爾特大學、卡內基梅隆大學和洛克菲勒大學等,至今在教育和科研領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,而中國富豪的巨資捐贈卻并未發揮美國富豪那般的影響力。這是為什么?
時間可能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。盡管今天中國的富豪也在捐贈,而且數額也不算小,但畢竟時間太短,要在短時間內這些捐贈項目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,未免勉為其難。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競爭對手的力量。100年前洛克菲勒們設立大學的時候,當時高等教育和科研領域的競爭并沒有今天這么激烈,現在要投入巨資打造一所好大學并產出高水平的研究,難度比100年前大多了。
被捆綁的慈善環境
不過,在我看來,時間和競爭對手固然重要,但影響富豪們投身慈善或者說影響慈善產出的最為重要原因是,當下中國慈善的制度環境。正是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,影響了這些先富起來的人在社會公益中的熱情。也正是如此,公眾才會有對慈善立法的呼吁。
據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李建國向本屆大會所作的《關于<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(草案)>的說明》,近20年來,我國慈善事業呈井噴式發展,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,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。但與慈善事業的快速發展不相符合的是,我們慈善領域的立法卻與之不相適應。盡管此前我國已經有《公益事業捐贈法》、《紅十字會法》等一些涉及慈善活動的法律,國務院也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,但現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設還相對滯后。2008年以來,共有全國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27件、建議29件。用李建國的話來說,現在慈善活動存在的問題可以總結為: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、運作不盡規范,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,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,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持、促進的力度,等等。
盡管《慈善法》的初衷是想通過法律的制定來解決這些問題,但從通過的法律條文來看,作用有限。
首先,對慈善組織設立了較高的準入門檻。按照慈善法的規定,慈善組織在中國以基金會、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形式存在。這些機構實行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雙重管理,這意味著很多機構要成立需要找一個婆婆。而在很多政府部門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邏輯下,發起成立慈善組織就成為一件難事。也正是如此,盡管中國民間已經擁有了非常龐大的財富,但慈善組織的數量還是不多。據基金會中心網統計數據,到目前為止中國共有基金會4877家,其中絕大多數的基金會都由政府相關部門發起設立,真正民間發起的基金會并不多。與之相比較的一個數據是,美國國家慈善統計中心數據顯示,2008年僅私募基金會就有11.5萬家。很顯然,慈善立法并未解決這個成立難問題。
其次,對慈善組織的不恰當行為監管。慈善組織不僅成立難,運營過程中也有各種各樣不當監管。比如公眾熱議的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。盡管我們可以理解這么做的初衷,是為了慈善組織“能充分、高效運用慈善財產,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,厲行節約,減少不必要的開支。”但是一刀切用10%的比例,實在是匪夷所思。因為對于一個年度支出超1億的機構來說,1000萬的管理費用已經足夠;而對一個年度支出200萬的機構來說,20萬的管理費用一定捉襟見肘,很難想象區區20萬的管理費用能招聘什么樣的員工。根據基金會中心網的統計,在中國的基金會中,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的基金會共有2213家,占總數的45.38%。這樣的規定產生了兩個后果,基金會由于不能支付較高工資找不到優秀的專業人才;由于很多支出不能在慈善組織中列支,捐贈人需要為基金會承擔更多的隱形成本——通常來說就是場地租金和員工工資,而這又會進一步削弱慈善組織的專業性。
由此可見,目前的《慈善法》由于監管過度,可能無法引領中國的富豪將財富投入到公益領域,而對慈善組織的各種不當規制,也無法讓慈善組織專業化。從美國的經驗來看,當卡內基和洛克菲勒諸公等將那么多的資產投入慈善領域時,當時并未有慈善立法,稅收也未有各種各樣的優惠,但這毫不影響他們的慈善行為。為什么?很重要的一點就是:美國不對私人慈善行為有過多干預,用自己的錢做好事,政府為什么要橫加干預呢?這恐怕是對中國慈善法的最大啟示。所幸的是,《慈善法》的配套行政法規還在起草中,希望將來能夠給民間慈善活動更多的空間。
(作者為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、專欄作家)
周永康 2016-07-04 16:44
“一個人死的時候如果擁有巨額財富,那就是一種恥辱?!?img code="QIANG" src="/template/image/center/motion/b4b8bd969c63fe7adffd6c42f651b795.gif" border="0" title="強" align="absMiddle"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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