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國,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一直備受關注,隨著《慈善法》的頒布實施,公益慈善愈來愈嚴謹化、規范化、制度化,逐步迎來了慈善事業發展的“黃金時代”,然而,就目前而言,依舊有不少的人對我國慈善事業的認識存在著誤區。
誤區一:認為慈善事業不需要任何成本
“這種觀點十分流行。”鄭功成教授說,“其具體表現是:政府不愿給慈善事業以更多、更便捷的稅收優惠,更罕有對慈善組織及慈善項目的直接財政支持;一些人只要聽到慈善組織提取了管理運行費用,就會懷疑慈善組織‘行為不良而憤慨不平;一些捐獻者,則要求將自己的捐獻百分之百地用于受助者等。”
他指出,美國、德國、英國等很多國家以立法形式確認,現代慈善雖然具有傳統的道德教化功能,但更是社會分工走向更加專業化的一種職業工作,它需要大量專業人員來從事籌款、組織管理、善款分發和理念傳播。在國際上,慈善組織的行政成本通常在其總支出的15%-20%。我國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也規定,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%。
但不少公眾仍在爭議,10%的行政成本是否太高?
“慈善機構要租賃辦公用房,要支付工作人員薪酬,還要出差考查受助對象,以及舉行一切勸募勸善公益活動,等等,每年如果只有10%的運行成本,應當是非常緊張的。況且,我國的慈善組織規模通常不大,籌款能力大都有限,一些慈善組織其實是在艱難中維持。這也是我國慈善事業不能得到大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。”鄭功成表示。
不少慈善領域專家均指出,這一認識誤區反映了中、西慈善理念的差異。慈善組織的員工不僅是“道德人”,也是“經濟人”,保證他們一份大體上有尊嚴的收入是必要的。
“慈善事業雖然具有道德功能,但慈善組織不能成為無本之木。”鄭功成說,“這種不承認慈善事業也需要管理及運行成本費用的觀念,不僅讓一些慈善組織陷入發展困境,其工作人員也不可能職業化、高素質化,直接限制了慈善組織的資源動員能力。”
北京慈善家李春平,為貴州一位素昧平生的貧寒少女捐贈30萬元現金,作為骨髓移植的“救命錢”,30捆百元大鈔擺放在少女病床前,照片惹來質疑不斷。
有“中國首善”稱號的企業家陳光標,幾度高舉鈔票與災民合影,又“出位”地宣布自己死后將“裸捐”,其高調言行被指“暴力慈善”,屢次陷入口誅筆伐。
“只要是真正幫助了他人的善行,都值得肯定與尊敬。以貌似高尚的言論來拷問行善者的動機,而不看行善者的真實奉獻與慈善效果,是慈善事業的又一大認識誤區。”鄭功成說。據他觀察,在不少賑災募捐場合下,由于“旁觀者指責過度”現象泛濫,無論企業還是慈善名人,不時會陷入“捐不好不如不捐,捐少了不如不捐”的尷尬境地。
“有的人不看別人拿出的是自己合法擁有的真金白銀來助人,而是一定要窺探其‘不良動機,并引領一些圍觀者,形成強大的負面壓力。這種唯動機論與苛求行善者的行為,至少不是良善的,因為對行善者的不公,即是對慈善事業根基的直接損害。”他說。
鄭功成主張,在慈善事業發展中應當不問動機、只求效果。“可以通過法律來規范人們的慈善行為,也可以理性地引導行善者盡可能以‘平等的姿態’來行善,但不應當臆想行善者的動機不良,更不能讓行善者遭受不公正的指責與拷問。”
這樣的認識誤區還表現為,慣于將慈善事業中的“道德追求”與“利益追求”對立起來,而不是讓行善者有收益,讓有收益者樂于行善。
“盡管慈善事業是道德事業,但在市場經濟與價值取向多元化的條件下,要求所有人參加慈善都是基于無私奉獻,顯然是不現實的,也不利于激勵大眾參與。”他建議,應當對行善者給予相應的激勵,這種激勵既可以是精神方面的褒獎,也可以是經濟利益的回饋。
誤區三:慈善組織“去行政化”等于“排斥政府”
慈善機構如何“去行政化”,不得不說,這也是熱門議題。我們需要警惕慈善事業陷入另一個誤區:將政府與慈善組織或社會組織截然對立,非此即彼,從而排斥了政府與慈善組織有效合作這一選項。
還記得當年“郭美美事件”嗎?曾一度引發全民圍觀,不僅使做過無數好事、善事的百年老店──中國紅十字會受到極大損害,也連帶了幾乎所有具有官方背景或與官方有聯系的慈善公益機構。
“此后,有的人不是基于善愛之心來督促和幫助慈善事業大發展,而是簡單地將慈善事業與政府完全對立起來,全面抨擊、否定慈善事業,甚至號召人們不再捐款、不再行善等,導致整個慈善事業陷入低谷。”鄭功成教授表示。
經檢索發現,受2011年慈善透明問責風暴影響,去年各級紅十字會系統接受社會捐贈同比減少近6成。同時,數據顯示,我國民間慈善組織已超過34.6萬個,但無名分、制度缺失、市場利益驅動等,也使一些“草根”組織陷入無序狀態、誠信危機,不良慈善丑聞時有發生。
鄭功成教授提示,盡管政府包辦慈善公益事業是不當的,慈善公益事業最終應當回歸民間,并主要由社會組織來推進,但不應忘記傳統體制的路徑依賴非一日可以改變。“在承認政府可能失靈的同時,還應當承認,市場、社會機制也可能失靈。”他說,“轉型時期,中國至少應當允許慈善事業的多樣化,既要讓民間的慈善組織有足夠的發展空間,也要繼續發揮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組織的優勢。”
他還提示,對慈善事業,政府力量至少應當在法制建設、財稅支持、有效監管等方面,擔起更大的責任。“政府還要努力將法定的社會保障與慈善事業有機地結合起來。社會保障不可能滿足國民的全部福利需求,如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、利用好市場力量?政府責無旁貸。”
無論是何種慈善組織,都應當“去行政化”,只擔當行善的責任,而不能步入官僚化的窠臼,培育一批讓公眾信賴的慈善組織與慈善品牌相當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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